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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发布时间:3/8/2002 09:35




德国《外国人法》有关"居留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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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居留许可

§28-1 发放前提条件

§28-1-1许可。只有在根据居留目的,居留存在时间限制时才可放居留许可,例如:访友、旅游、商务、医学治疗及求学和培训等。申根国的签证根据§28-1管理

§28-1-2-1 从事非独立工作的居留许可只根据§10发放。假如发放居留许可的形式与有关条例冲突时,以应放居留许可。如果从事的为有时间限制的工作,例如在农业、林业上的季节工;旅馆业、农产品加工业、及锯木业和交换家庭工等。

§28-1-2-2从事短期独立工作的签证可根据§28-1发放(例如开办工厂,项目管理),但必须同时满足10-3ff的条件。该外国人必须被告之,根据发放的暂时从事的独立工作及投资不可要求信用保护。

§28-1-3继续教育的居留已由其目的决定,其总教育阶段包括实习及语言学习时间。

§28-1-4要求发放居留许可并不是必要的法律权利,他将通过相应的申请并根据§28-1的条件酌情处理。但要注意强制拒绝的条件§8和通常拒绝的条件根据管理条例确定的总有效时间

§28-2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28-2-1居留许可的从有效期有其居留目的决定。每次发放的和延长有效期不可超过2年,只有根据目的在该居留许可到期后将失效时才可发放超过2年的居留许可。但要注意§12-2-1-1到§12-2-1-4的规定。

§28-2-2假如根据管理条例决定了该居留许可的总有效期(如§2-2 到§2-5),则可以此为标准。如果该外国人可能根据§28-3-1改变其居留目的,则不可将其居留许可延长超过其总有效期。

§28-2-3在每次延长时都要检查,该居留目的是否仍然存在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完成。该条同样适用于学习和培训居留。如果外国人管理局确定,其发放前提已不存在或该外国人未经许可改变了其居留目的,则不可再延长其居留许可。

§28-3居留目的的转换

§28-5 大学申请者,大学生,语言生及中学生的居留许可

§28-5-0 总则

§28-5-0-1外办在决定签发给大学申请者和大学生居留许可时,要审核该学生的学习前提条件,学习进程,学习目标及满足大学的其他学术要求,并征得大学或其他同意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的意见。该居留许可的总有效期应根据§28-2被限制,以保证正常教育包括阶段教育的进行。在此要适当考虑外国学生在接受和进行大学学习产生的特殊困难。

§28-5-0-2培训和继续教育可在国家公立或国家认可的高校(大学,教育高校,艺术高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或可比的培训机构,职业学院或国家公立及国家认可的大学预科进行。大学学习必须在签证上注明为居留的主要目的。例如夜校大学,周末大学和远程大学教育则不在此列。

§28-5-0-3居留目的决定其总的教育阶段。其中包括, 为大学入学而准备的语言班,预科及其他形式国家资助的大学学习前期准备和为大学学校而进行的实习,其总有效期不可超过2年。关于第二学习,博士学习和培训后在德国的工作经验收集参见§28-5-4-3 和§28-5-4-4。

§28-5-0-4普通的为满足培训前提的中学学业不可在德国境内补习。

§28-5-0-5申请者被要求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包括医疗保险(根据§7-2-2,§7-1) 用于其在德国的居留,它必须与联邦教育促进法要求的金额相当。该特殊的,证明也可以父母的收入及财产证明,或根据§84的担保书, 或在德国的银行的冻结帐户上存入担保金或在联邦境内的银行机构每年存入足够的金额即银行信用担保。金额总额根据联邦教育促进法要求的年总额确定。足够的资金也可被认可,如果其居留通过来自德国公众机构的奖学金,德国认可的资助机构的奖学金或其来源国的奖学金,且该将学金生为由德国外交部,DAAD 或其他德国奖学金机构介绍到大学学习的。其他的情况则不被认可为有足够的资金。在入境前可不要求证明其已有足够的居住处所。外国人在延长其签证时必须通过与上同样的证明。在决定延长其居留许可时可考虑发放一个免劳工许可的工作可能性。

§28-5-0-6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学生,如果其在德国的培训或学习对其在其来源国的就业有益时,通常可以发放居留许可。发放和延长其居留许可应不受年龄的限制。陪训或学习后获得的知识对其来源国并无用处并不能作为拒绝发放和延长居留许可应的理由。

§28-5-1 大学申请者居留许可

§28-5-1-0大学申请者指外国人,其还未在§28-5-0-2中提到的机构提出申请,因此还未获得大学入学通知书。

§28-5-1-1-1根据签证发放程序的规定(§11-1 DVAuslG) 通常使外国人管理局在查询外国人中央注册处的该外国人的资料时受到限制。对是否该外国人具备入学条件和有足够的资金担保证明的情况只有根据德国外交机构通过的数据在相应的联邦地区审核。

§28-5-1-1-2如果外国人管理局在3周的默认期限和德国外交机构2个工作日内未作拒绝答复,则被认为同意发放,虽然如此,还必须注意入境条件,即拥有护照和足够的经济条件。 如果外国人管理局要求作补充审核时,则默认期限不被考虑。

§28-5-1-2发放的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外国人管理局应清楚,该签证不是一个在联邦地区的短期居留。它可在外国人管理局被延长6个月,并被注明,该大学申请者要在此期限内入学,或参加一个为大学学习而准备的语言班,或大学预科。

§28-5-1-3其他的居留许可只有在获得教育机构发放的入学许可,并详细注明其将进行的大学学习专业的情况下才可发放。该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确定学业后可每2年延长一次。

§28-5-2 大学生居留许可

§28-5-3 大学学习之余的打工许可

§28-5-4大学学习的总期限和转换居留目的

§28-5-5语言生的居留许可

§28-5-5-1语言生的居留许可只发放给参加强化班的学生。该强化班的前提条件为有一定期限(参见§28-5-0-3注,为总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该强化班为全日制(至少每周18学时),其目的为为全面掌握德语而开设。夜校及周末班不在此列。签证上并注明,居留许可用于在--某地参加语言班,或居留许可用于参加某地的为大学学习准备的语言班。

§28-5-5-2语言生居留许可可发放给:

§28-5-5-2-1外国人,其仅为了学习德文,如其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支持其在德期间的生活(参见§7-2-2)。

§28-5-5-2-2外国人,其将在德国大学学习(参见§28-5-0-3), 如果他具备被发放大学学习的居留许可(见§28-5-1),且该强化班是为准备DSH或歌德学院中央高级考试而开设的。

§28-5-5-3
如果该生在总有效期内还为达到其居留目的,但如果该教育机构可书面证明其还存在实现该目的的可能性时,其签证不可延长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的大学学习申请者不可延长超过18个月。(参见28-5-0-3)

§28-5-6中学生的居留许可

§28-6家庭原因的居留许可

§29 家庭成员的居留许可

§29-0 总则

§29-1 夫妻团聚签证

§29-2子女团聚签证

§29-3 总有效期

§29-4 留学生的家庭团聚签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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